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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衛生福利部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受理兒 少遭受學校教職員工不當對待事件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97條規定裁處時,學校 應提供相關調查報告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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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30022074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經依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
對兒少為遺棄、身心虐待等15款不當對待行為;同法第97
條復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另同法第70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就本法規定事項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其他有關之
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亦得請求教育等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
(構)應予配合。
三、考量學校教師、職員、工友、社團老師/教練等人倘有兒少
法第49條第1項各款行為,可能同時涉及違反兒少法及教育
主管相關法規,爰經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日召開研商兒
少保護家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流程會議,邀集教育部及地
方政府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代表與會討論,會議決議略
以:針對兒少保護通報事件施虐者為學校教師、職員、工
友、社團老師/教練等,因同時適用教育部主管相關法規,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亦有相關調查、處罰等機制,為利事權
統一,及避免重複調查,致被害人多次重複陳述,建議是
類案件由教育主管機關調查後,將調查報告交由地方社政
主管評估是否需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進行裁罰。
四、綜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受理兒少遭受
學校教職員工等不當對待事件通報,得函請學校提供該事
件之完整調查報告,被請求學校應予配合。




發布時間: 2024-03-25 16:03:13
發布單位: 維真國中輔導室


地址:苗栗縣後龍鎮中山路252號
電話:037-722537 傳真:037-731200
版權所有:苗栗縣維真國民中學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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