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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約定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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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約定要項

 

 

 

 苗栗縣立維真國民中學教師約定要項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埸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四、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五、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六、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教師出勤差假依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訓導、輔導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研習(討)活動之義務。

九、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相關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十一、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除經核可有正當理由外,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教師對教師法第16條第7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四、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五、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六、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十七、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十八、教師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二)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三)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四)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教師如不履行本聘約或違反相關法令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提請教評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議處,如有異議應可由本校教師會依法令申訴。

二十一、

(一)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二、本約定要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地址:苗栗縣後龍鎮中山路252號
電話:037-722537 傳真:037-731200
版權所有:苗栗縣維真國民中學
最後更新時間: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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