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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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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維真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9年02月25日校務會議會修正通過

一、依據苗栗縣108年7月2日府教務字第1080124587號函教育部「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及109年2月11日府教務字第1090025037號函修正「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學業成績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三、學生成績評量以一百分為滿分,包括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及日常生活之表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式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一)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領域學習課程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領域學習課程評量規定辦理。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依行為事實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四、學生於定期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向教學組提出補考申請,以安排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二)未經准假無故缺考者,不予補行考試,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經獲准參加補考者,於補考期限內而未參加考試者,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得予補考,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基準分數六十分登錄。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補考後成績或原始成績擇優登錄。

  (三)每一學期結算學期成績後於次一學期初公告辦理學期成績補考一次,以補考前一學期不及格之領域/科目為限,缺考者以自動放棄論,不得要求另行補考。

  (四)九年級學生於九年級下學期時,得補考當學期不及格之領域/科目。

  (五)學生若遭遇特殊事故時,經輔導室評估列入輔導個案後,得經由本校「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依規定審核狀況,並予以調整成績評量方式。

六、學生學業成績評量預警制度實施方式如下:

  (一)於每學期期中,依據該學期第一次與第二次平時及定期評量成績,兩次評量成績平均不及格者,由教務處提供預警名單,請導師轉發學習預警通知單給予家長並收回家長回執聯,提醒學生加強課業學習。

  (二)針對九年學生由教務處清查前五學期學業成績評量四大領域以上平均不及格,於其九年級下學期期初,請導師協助轉發畢業預警通知單,詳列學生前五學期各領域學業成績,及學業畢業標準,請家長關心並收回家長回執聯,提醒學生加強課業學習。

七、九年級學生於第六學期結束前,經本校「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依規定審核評估其領域學習課程成績是否符合畢業標準。

八、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    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九、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評量之方式定之。

十、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

    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108學年度入學者新增「科技領域」,共八領域)。

十一、學校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教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每學期定期召開成績評量相關會議,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十二、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收到成績單或考評後,如對成績評量有疑義時,得於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

十三、本補充規定未盡事宜,悉依苗栗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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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7-722537 傳真:037-731200
版權所有:苗栗縣維真國民中學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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